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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社祭与社会(第1页)

“明代社会生活史(..)”!

第二节

社祭与社会

自先秦以来,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大致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农业社会。这种封闭性的社会结构形态,再加之传统的专制中央集权统治,必然决定了下层百姓的社团生活极为贫乏,尤其是那种公开的社团活动,更是受到统治者的严厉禁止。当然,在明代秘密社会兴盛以前,中国传统的社团生活仍以公开的“社会”与“庙会”为主,这是因为社会与庙会不仅是民间社交活动的主要方式,同时也是劳作之余的休闲与娱乐。

一社与民间社祭

关于社与社祭,在经学家那里,早就聚讼纷纭,众说不一。汉代大经学家郑玄注经,就“社”提出了自己的见解,而王肃另出新说,与之论难。清人孙星衍曾对他们争论的焦点作了归纳。

从中可知,经学家关于社祭之义的论辩,已井然分为两家。王肃一派认为,社是“上公”,是句龙,而非地祇。而郑玄一派则认为,社为地祇,是土神。尽管两家之说截然相反,尽管郑玄之说比起王肃来,有其自相矛盾之处,但笔者在此不愿对其作出优劣是非判断,因为经学家的考证、论辩实在过于繁琐,恰好与民间社祀约定俗成的简洁形成鲜明对照。其实,在后世民间的社祀中,已将句龙、土神混而为一。

在东汉,经学家又就“社主”问题发生了一场争论。当时荀彧问仲长统:社所祭者为何神?长统答道:所祭者土神也。但侍中邓义却不以为然,认为社当为句龙。

至晋,就社祭为一社抑或二社,也有争论。自汉代至魏初,均立一社一稷。到景初之时,更立太社、太稷,又特立帝社。于是孔晁言,并立二社,“二神二位,同时俱祭,于事为重,于礼为渎,宜省除一社,以从旧典”。

但傅咸又持异议,认为应“宜仍旧立二社,而加立帝社之稷”。同时,挚虞也主张立二社,“以为永制”。

假若拘囿于经学家的说法,势必会使社祀、社会的研究走入死胡同。笔者胪列上述各家之说,目的无非是为了对经学家的说法进行适当的梳理。至于真正深入地探讨社的起源以及社祀问题,尚应借助于新的考古发掘,以及其他文献的印证。

据以往一般的说法,认为社起源于周。其实,根据甲骨文资料以及新的考古发掘报告,社当起源于殷商。在商代甲骨文中,存在着“邑”的称呼,而邑通常立有社。如甲骨文云:“己亥卜,贞王侑石在麓北东,乍邑之.”

“王侑石”云云,其实就是商王在筑邑时的祭社之举。商代之社,文献亦有明证。《墨子·明鬼下》:“昔者夏商周三代之圣王,其始建国营都之日,必择国之正坛,置以为宗庙,必择木之修茂者,立以为菆位(社)。”现代的考古发现,更可证明殷商邑社存在的普遍性。如郑州商代王城宫区东北百余米处紧靠北垣内侧的斜坡上,有一处以立石堆、狗坑、祭房、烧坑组成的祭地,共有六块大石,中心一块最高,四周又放五块。

这大概类于前所述的“立邑祭社”的遗迹。

自商以后,周、秦立社之事,经传记之亦甚详。周自武王胜商,曾立有两社,一曰周社,一曰毫社。

《吕氏春秋》云:“武王胜殷,诸大夫尝以书社。又曰:卫公子启方以书社四十下卫。又曰:越王请以故吴地,阴江之浦,书社三百,以封墨子。”

又如《战国策·秦策》:“赌之二社之地。”高诱注:“邑皆有社……二社即二邑。”这种邑、社概念的出现,可能与土地崇拜有关。

与此同时,与上述以乡为社不同,就起源而言,有时社又指社神。如《大司寇》:“大军旅莅戮于社。”注:社,谓社主在军旅也。所谓社主,即社神。又《尚书·甘誓》云:用命赏于祖,不用命戮于社。孔安国曰:天子亲征,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。有功则赏祖主前,以示不专也。不用命奔北者,则戮之于社主前。可见,古人以社为阴主,似乎掌管刑杀之权柄。

综上所述,自原始氏族社会聚落以来,至商已形成了邑这样一种居民聚居点,这就是文献所称之“邑聚”。邑并非自然形成,而是经过有计划的人为规度才得以形成。有邑就必有社,这说明社首先是土地崇拜的产物。商代祭社立邑现象的出现,证明当时的人们已开始重视邑与周围土地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。同时,社为句龙,则是土地神的人格偶像化。

有社必有社祀。所谓社祭,就是社神崇拜。从商周以迄明代,社祀一直载于官方祀典。大社、国社而下,有千五百家至二十五家,均可立社祭祀。关于社神,一般认为是后土之祀,故社主多离不开土地崇拜。据说,有虞氏社用土,夏后氏社用松,殷人社用石,周人社用粟。关于社用石为主,《淮南子·齐俗训》云:“殷人之礼,其社用石。”此即为明证。至于社主用石的原因,崔灵恩《三礼义宗》作如下解释:“社之神用石,从土地所主最为实,故用石也。”社主用石,在后世也有遗存。如《后魏书》记,天平四年(537)四月,“太社石主迁于石室”。

可见,社主用石,自古已有明说。

自夏代开始,社主已有用木之说的存在。如《周礼》就说田主各用“所宜之木”。后世以木为社之风更盛。晋时即以树为社,因而有“社树”的说法。如卞承之《乐社树赞》说:“余门前有一社树,盘根疏柯。”

南北朝时,宗懔在《荆楚岁时记》中言:“社日,四邻并结综,会社牲醪,为屋于树下,先祭神,然后飨其胙。”可见,南北朝时也以树为社主。在五代后周时,社主仍沿习用树。王明广《上书宣帝请重兴佛法》言:“鬼非如敬,谓之为谄。拜求社树,何惑良多。”固然王明广斥责拜求社树为迷信蛊惑,但从中仍可反映出后周以树为社。当然,社树只是笼统的说法,至于用何树为社主,则当“各以方所宜木树之”。所以,夏代以松为社,殷代以柏为社,周代以粟为社。到了元代,自立社稷,以棠为社。明代,粤地风俗,立社置石,“以为神之所栖”,或者“依巨木奉祀,亦必立石,不塑神像,宛然有古人风焉”。

古人所祀社神,虽为后土,却配以句龙,此为社神人格化的滥觞。其后,凡是有功德于民者,均可被民间祀为社公、社神。元人欧阳玄言:“予惟瞽宗祠于学,乡先生祠于社,尊有道、尚有德也。”

元人真德秀也说:“古者乡先生没而祭于社。夫社者,报本之事也。乡先生何故而祭于此耶?盖尝思社之为群祀之首者,以其产嘉谷,育蒸民。而乡先生之重于乡,亦以其蹈道秉德而牖民于善也。”

可见,乡先生死后祭于社,其本意盖源出于尊有道、尚有德。而后世先贤祠的出现,事实上也是古代社祀的遗风。

后世里社之设遍布天下,由于社神的人格化、偶像化,以致社神多有姓氏爵号,土地崇拜也就转化为宗教化的偶像崇拜。这种社神的偶像崇拜,汉时即有“栾公社”。史载,汉时栾布有功,于是燕、齐一带“皆为立社,号称栾公社”。

又汉石庆出为齐相,齐国慕其家行,不治而齐国大治,当地人为立石相祠,又称“石相社”。

唐之崔郾,有德于乡,死后谥曰德,人为立“德星社”。

后晋天福六年(941),在澶州建奈河将军堂,祀奈河将军,由社邑中人集中祭祀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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