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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选举(第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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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选举

国家,因为要达其目的,设立许多机关,这许多机关,都是要有人主持的。主持这些机关的人,用何法取得呢?这便是选举问题。

选举是和世袭对立的。按世袭之法,倘一个位置出缺,便有一个合法继承的人,不容加以选择。选举之法则不然,他是毫无限制,可以任有选举权者,选举最适宜的人去担任的。这是就纯粹的选举和世袭说;亦有从两方面说,都不很纯粹的,如虽可选择,仍限于某一些人之内之类是。但即使是不纯粹的选举,也总比纯粹的世袭好些。西洋某史家曾把中国两汉时代的历史,和罗马相比较,他说:凡罗马衰亡的原因,中国都有的。却有一件事,为中国所有,罗马所无,那便是选举。观此,便知选举制度关系之重大了。

选举制度,在三代以前,是与世袭并行的。俞正燮《癸巳类稿》,有一篇《乡兴贤能论》,说得最好,他说:古代的选举,是限于士以下的,大夫以上是世官。这是什么理由呢?第四章已经说过:原始的政治,总是民主的,到后来,专制政治才渐渐兴起,如其一个国家是以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组成的,高级的位置自然不容被征服之族染指。即使原是一族,而专制政治既兴,掌握政权的人,也就渐渐的和群众离开了。所以选举仅限于士以下。

士以下的选举乃系古代部族,专制政治尚未兴起时的制度,留遗下来的。其遗迹略见于《周官》。据《周官》所载:凡是乡大夫的属官,都有考察其民德行道艺之责。三年大比,则举出其贤者能者,“献贤能之书于王。”《周官》说:此之谓使民兴贤,入使治之;使民兴能,出使长之。俞正燮说:入使治之,是用为乡吏(即比闾族党之长,见上章);出使长之,是用为伍长,这是不错的。比闾族党等,当系民主部族固有的组织,其首领,都是由大众公举的。

专制政体兴起后,只是把一个强有力的组织,加于其上,而于此等团体固有的组织,并未加以破坏,所以其首领还是出于公举的,不过专制的政府,也要加以相当的参预干涉罢了(如虽由地方公举,然仍须献贤能之书于王)。在封建政体的初期,上级的君大夫等,其品性,或者比较优良,但到后来,就渐渐的腐化了。由于上级的腐化和下级的进步(参看第四章),主持国政者,为求政治整饬起见,不得不逐渐引用下级分子,乡间的贤能,渐有升用于朝廷的机会,那便是《礼记·王制》所说的制度。

据《王制》说:是乡论秀士,升诸司徒,曰选士。司徒论选士之秀者,而升诸学,曰俊士。既升于学,则称造士。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,以告于王,而升诸司马,曰进士。司马辨论官材(官指各种机关,谓分别其材能,适宜于在何种机关中办事),论进士之贤者,以告于王。然后因其材而用之。按《周官》司士,掌群臣之版(名籍),以治其政令,岁登下其损益之数,也是司马的属官。

《礼记·射义》说:古者“诸侯贡士于天子,天子试之于射宫。其容体比于礼,其节比于乐,而中多者,得与于祭。其容体不比于礼,其节不比于乐,而中少者,不得与于祭。”以中之多少,定得与于祭与否,可见射宫即在太庙之中。

古代规制简陋,全国之中,只有一所讲究的屋子,谓之明堂。也就是宗庙,就是朝廷,就是君主所居的宫殿,而亦即是其讲学的学校,到后来,这许多机关才逐渐分离,而成为各别的建筑(详见第十五章)。

合观《周官》《王制》《射义》之文,可知在古代,各地方的贡士,是专讲武艺的。到后来,文治渐渐兴起,于是所取的人才,才不限于一途(所以司马要辨论官材,此时的司马,乃以武职兼司选举,并非以武事做选举的标准了)。此为选举之逐渐扩大,亦即世袭之渐被侵蚀。

到战国之世,世变益亟,腐败的贵族,再也支持不了此刻的政治。而且古代的贵族,其地位,是与君主相逼的,起于孤寒之士则不然,君主要整顿政治,扩充自己的权力,都不得不用游士。而士人也有怀抱利器,欲奋志于功名的。又有蒿目时艰,欲有所藉手,以救生民于涂炭的。于是君主和游士相合,以打击贵族,贵族中较有为的,亦不得不引用游士。选举之局益盛,世袭之制愈微。然这时候,游士还是要靠上级的人引用的。到秦末,豪杰起而亡秦,则政权全入下级社会之手,更无所谓贵族和游士的对立了。此为汉初布衣将相之局(《廿二史札记》有此一条,可参看),在此情势之下,用人自然不拘门第,世袭之局,乃于此告终。

汉以后,选举之途,重要的,大概如下所述:(一)征召:这是天子仰慕某人的才德,特地指名,请他到京的。往往有聘礼等很恭敬的手续。(二)辟举:汉世相府等机关,僚属多由自用,谓之辟。所辟的人,并无一定的资格,做过高官的人以至布衣均可。(三)荐举:其途甚广。做官的人,对于自己手下的属员,或虽未试用,而深知其可用的人,都可以荐举。就是不做官的布衣,深知什么人好,也未始不可以上书荐举的,并可上书求自试。此等在法律上都毫无制限,不过事实上甚少罢了。(四)吏员:此系先在各机关中服务,或因法律的规定,或由长官的保荐,由吏而变做官的。各机关中的吏,照法律上讲,都可以有出路。但其出路的好坏,是各时代不同的。大体古代优而后世劣。(五)任子:做到某级官吏,或由在上者的特恩,可以保荐他的儿子,得一个出身,在汉世谓之任子(亦可推及孙、弟、兄弟之子孙等)。任的本义为保,但其实,不过是一种恩典罢了,被保者设或犯罪,保之者,未必负何等责任的。任在后世谓之荫。明以后,又有荫子入监之例。即使其入国子监读书。国家既可施恩,又不令不学无术的人滥竽充选,立法之意,是很好的。惜乎入监读书,徒有其名罢了。(六)专门技术人员:此等人员,其迁转,是限于一途的。其技术,或由自习而国家擢用,或即在本机关中养成。如天文、历法、医学等官是(此制起源甚古。《王制》:“凡执技以事上者,不贰事,不移官”,即是)。(七)捐纳:这即是出钱买官做。古书中或称此为赀选,其实是不对的。赀选见《汉书·景帝本纪》后二年,乃因怕吏的贪赃,假定有钱的人,总要少贪些,于是限定有家资若干,乃得为吏。这只是为吏的一个条件,与出钱买官做,全然无涉。又爵只是一个空名,所以卖爵也不能算做卖官的。暗中的卖官鬻爵,只是腐败的政治,并非法律所许,亦不能算做选举的一途(历代卖官之事见后)。

以上都是入官之途。但就历代立法者的意思看起来,这些都只能得通常之材,其希望得非常之材的,则还在(八)学校(九)科举两途。学校别于第十五章中详之。科举又可分为(甲)乡贡,(乙)制科。乡贡是导源于汉代的郡国选举的。以人口为比例,由守相岁举若干人。制科,则汉代往往下诏,标出一个科名,如贤良方正、直言极谏等类,令内外官吏荐举(何等官吏,有选举之权,亦无一定,由诏书临时指定),其科目并无限制。举行与否,亦无一定。到唐代,才特立制科之名。汉代的用人,是比较没有什么阶级之见的。唐柳芳论氏族,所谓“先王公卿之胄,才则用,不才弃之”(见《唐书·柳沖传》),但是(一)贵族的势力,本来潜伏着;(二)而是时的选举,弊窦又甚多,遂至激成九品中正之制,使贵族在选举上,气焰复张。这时候选举上的弊窦如何呢?

自其表面言之,则(甲)如贵人的请托。如《后汉书·种暠传》说:河南尹田歆,外甥王谌名知人。歆谓之曰:“今当举六孝廉,多得贵戚书令,不宜相违。欲自用一名士,以报国家,尔助我求之。”便可见当时风纪之坏。然(乙)贵人的请托,实缘于士人的奔走。看《潜夫论》(《务本》《论荣》《贤难》《考绩》《本政》《潜叹》《实贡》《交际》等篇)、《申鉴》(《时事》)、《中论》(《考伪》《谴交》)、《抱朴子》(《审举》《交际》《名实》《汉过》)诸书可知。

汉代士人的出路,是或被征辟,或被郡县署用,或由公卿郡国举荐,但此等安坐不易得之。于是或矫激以立名;或则结为徒党,互相标榜,奔走运动。因其徒党众多,亦自成为一种势力,做官的人,也有些惧怕他,在积极方面,又结交之以谋进取。于是有荒废了政事,去酬应他们的。又有丰其饮食居处,厚其送迎,以敷衍他们的,官方因之大坏。究之人多缺少,奔走运动的人,还是有得有不得。有些人,因为白首无成,反把家资耗废了,无颜回家,遂至客死于外。这实在不成事体,实有制止他们在外浮游的必要。又因当时的选举,是注重品行的,而品行必须在本乡才看的出,于是举士必由乡里,而九品中正之制以生。

九品中正之制,起于曹魏的吏部尚书陈群。于各州置大中正,各郡置中正。依据品行,将所管人物,分为上上、上中、上下、中上、中中、中下、下上、下中、下下九等。这是因历来论人,重视乡评,所以政治上有此措置。但(一)乡评的所谓好人,乃社会上的好人,只须有德,政治上所用的人,则兼须有才。所以做中正的人,即使个个都能秉公,他所以为好的人,也未必宜于政治。(二)何况做中正的人,未必都能公正,(甲)徇爱憎,(乙)快恩仇,(丙)慑势,(丁)畏祸等弊,不免继之而起呢?其结果,就酿成晋初刘毅所说的,“惟能知其阀阅,非复辨其贤愚,”以致“上品无寒门,下品无世族”了。因为世族是地方上有势力之家,不好得罪他,至于寒门,则是自安于卑贱的,得罪了他,亦不要紧。这是以本地人公开批评本地的人物,势必如此而后已的。

九品中正,大家都知道是一种坏的制度。然直至隋文帝开皇年间才罢。前后历三百四五十年。这制度,是门阀阶级造成的,而其维持门阀阶级之力亦极大,因为有此制度后,无论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,世族和寒门的进用,都绝对不同了(如后魏之制,士人品第有九,九品以外,小人之官,复有七等。又如蔡兴宗守会稽郡,举孔仲智子为望计,贾原平子为望孝。仲智高门,原平一邦至行,遂与相敌,当时亦以为异数)。九品中正之制既废,科举就渐渐的兴起了。科举之制,在取士上,是比较公平的,切实的,这是人人所承认的,为什么兴起如此之晚呢?

用人的条件,第一是德,第二是才,第三才数到学识。这是理论上当然的结果,事实上也无人怀疑。考试之所觇,只是学识。这不是说才德可以不论,不过明知才德无从考校,与其因才德之无从考校,并其学识的试验而豁免之,尚不如就其学识而试验之,到底还有几分把握罢了。这种见解,是要积相当经验,才会有的。所以考试之制,必至唐宋之世,才会兴盛。

考试之制,其起源是颇远的。西汉以前本无所谓考试(晁错、董仲舒等的对策,乃系以其人为有学问而请教之,并非疑其意存冒滥,加以考试。所以策否并无一定;一策意有未尽,可以至于再策三策,说见《文献通考》)。直至东汉顺帝之世,郡国所举的人,实在太不成话了。左雄为尚书令,乃建议“诸生试家法,文吏试笺奏”(家法,指所习的经学言),史称自是牧守莫敢轻举,察选清平,就可见得考试的效验了。但是自此以后,其法未曾认真推行。历魏晋南北朝至隋,仍以不试为原则。

科举之制兴于唐。其科目甚多(秀才系最高科目,高宗永徽二年后停止。此外尚有俊士、明法、明字、明算、一史、三史、开元礼、道举、童子等科,均见《唐书·选举志》),常行的为明经和进士。进士科是始于隋的,其起源,历史记载,不甚清楚。据杨绾说:其初尚系试策,不知什么时候,改试了诗赋。到唐朝,此科的声光大好。这是社会上崇尚文辞的风气所造成的。唐时,进士科虽亦兼试经义及策,然所重的是诗赋。明经所重的是帖经,墨义。诗赋固然与政治无涉,经学在政治上,有用与否,自今日观之,亦成疑问。这话对从前的人,自然是无从说起,但像帖经墨义所考的只是记诵(帖经、墨义之式,略见《文献通考》。其意,帖经是责人默写经文,墨义则责人默写传注,和今学校中专责背诵教科书的考试法一般),其无用,即在当日,亦是显而易见的。

为什么会有这种奇异的考试法呢?这是因为把科举看做抡才大典,换言之,即在官吏登庸法上,看做唯一拔取人才之途,怕还是宋以后的事,在唐以前,至多只是取才的一途罢了。所以当时的进士,虽受俗人看重,然在政治上,则所取的人并不多,而其用之亦不重(唐时所取进士,不过二三十人,仍须应吏部释褐试,或被人荐举,方得入官;授官亦不过丞尉;见《日知录·中式额数》、《出身授官》两条)。可见科举初兴,不过沿前代之法而渐变,并非有什么隆重的意思,深厚的期望,存乎其间了。所以所试的不过是诗赋和帖经墨义。帖经墨义所试,大约是当时治经的成法,诗赋疑沿自隋朝。隋炀帝本好辞华,所设的进士科,或者不过是后汉灵帝的鸿都门学之类(聚集一班会做辞赋和写字的人,其中并有流品极杂的,见《后汉书》本纪及《蔡邕传》)。进士科的进而为抡才之路,正和翰林的始居杂流,后来变成清要一样。这是制度本身的变化,不能执后事以论其初制的。科举所试之物,虽不足取,然其取士之法,则确是进步而可纪念的。

唐制,愿应举者皆“怀牒自列于州县”。州县先试之,而后送省(尚书省)。初由户部“集阅”,考功员外郎试之。玄宗开元时,因考功员外郎望轻,士子不服,乃移其事于礼部。宋太祖时,知贡举的人,有以不公被诉的,太祖乃在殿廷上自行复试。自此省试之外,又有殿试。前此的郡国选举,其权全操于选举之人。明明有被选举之才,而选举不之及,其人固无如之何。到投牒自列之制兴,则凡来投牒者,即使都为州县所不喜,亦不得不加以考试,而于其中取出若干人;而州县所私爱的人,苟无应试的能力,即虽欲举之而不得。操选举之权者,大受限制,被选举之权,即因此而扩大。

此后白屋之士,可以平步青云;有权的人,不能把持地位,都是受此制度之赐。所以说其制度是大可纪念的。考试的规则逐渐加严,亦是助成选举制度的公平的。唐时,考官和士子交通,还在所不禁。考官采取声誉,士子托人游扬,或竟自怀所作文字投谒,都不算犯法的事。晚唐以后,规则逐渐加严,禁怀挟和糊名易书等制度,逐渐兴起。明清继之,考试关防,日益严密。此似不尊重人格,但利禄之途,应试者和试之者,都要作弊,事实上亦是不得不然的。以上所说的,均系乡贡之制。至于制科,则由天子亲策,其科目系随时标出。举行与否,亦无一定。唐代故事,详见《文献通考·选举考》中。对于科举的重视,宋甚于唐,所以改革之声,亦至宋而后起。

科举之弊有二:(一)学非所用,(二)所试者系一日之短长。从经验上证明:无学者亦可弋获,真有学问者,或反见遗。对于第一弊,只须改变其所试之物即可。对于第二弊,则非兼重学校不行。不然,一个来应试的人,究曾从事于学问与否,是无从调查的。仁宗时范仲淹的改革,便针对着这两种弊窦:(一)罢帖经、墨义,而将诗赋策论通考为去取(唐朝的进士,亦兼试帖经及策,明经亦兼试策,但人之才力有限。总只能专精一门,所以阅卷者亦只注重一种,其余的都不过敷衍了事。明清时代,应科举的人,只会做四书文,亦由于此)。(二)限定应试的人,必须在学三百日,曾经应试的人一百日。他的办法,很受时人反对,罢相未几其法即废。到神宗熙宁时,王安石为相,才大加以改革。

安石之法:(一)罢诸科,独存进士。这是因社会上的风气,重进士而轻诸科起的。(二)进士罢试诗赋,改试论、策。其帖经、墨义,则改试大义(帖经专责记诵,大义是要说明义理,可以发抒意见的)。(三)别立新科明法,以待不能改业的士子。(四)安石是主张学校养士的,所以整顿太学,立三舍之法,以次递升。升至上舍生,则可免发解及礼部试,特赐之第。

熙宁贡举法,亦为旧党所反对。他们的理由是:(一)诗赋声病易晓,策论汗漫难知,因此看卷子难了。这本不成理由。诗赋既是无用之学,即使去取公平,又有何益呢?(二)但他们又有如苏轼之说,谓以学问论,经义、策、论,似乎较诗赋为有用。以实际论,则诗赋与策、论、经义,同为无用。得人与否,全看君相有无知人之明。取士之法,如科举等,根本无甚关系,不过不能不有此一法罢了。这话也是不对的。科举诚不能皆得人,然立法之意,本不过说这是取士的一法,并没有说有此一法之后,任用时之衡鉴,任用后之考课,都可置诸不论。况且国家取士之途,别种都是注重经验的;或虽注重学识,而非常行之法;只有学校、科举,是培养、拔擢有学识的人的常法。有学识的人,固然未必就能办事,然办事需用学识的地方,究竟很多(大概应付人事,单靠学识无用,决定政策等,则全靠学识)。

“人必先知其所事者为何事,然后有欲善其事之心”,所以学识和道德,亦有相当的关系。衡鉴之明,固然端赖君相,然君相决不能向全国人中,漫无标准,像淘沙般去觅取。终必先有一法,就全体之中,取出一部分人来,再于其中施以简择。此就全体之中取出其一部分人之法,惟有科举是注重学识的,如何能视之过轻?

经义、策、论,固亦不过纸上空谈,然其与做官所需要的学识关系的疏密,岂能视之与诗赋同等?所以旧党的议论,其实是不通的。然在当时,既成为一种势力,即不能禁其不抬头。于是至元祐之世,而熙宁之法复废。熙宁贡举之法虽废,旧法却亦不能回复了。因为考试是从前读书人的出身之路,所试非其所习,习科举之业的人,是要反对的。熙宁变法时,反对者之多,其理由实亦在此。到元祐要回复旧法时,又有一班只习于新法的人,要加以反对了。于是折衷其间,分进士为诗赋、经义两科。南宋以后,遂成定制。连辽、金的制度,也受其影响(金诗赋、经义之外,又有律科。诗赋、经义称进士,律科称举人。又有女真进士科,则但试策论,系金世宗所立。辽、金科目,均须经过乡,府,省三试。省试由礼部主持,即明清的会试。元、明、清三代,都只有会试和本省的乡试)。近代科举之法,起于元而成于明。元代的科举,分蒙古、色目人和汉人、南人为两榜。蒙古、色目人考两场:首场经义,次场策论。汉人、南人考三场:首场经义,次场古赋和诏、诰、表,三场策论。这是(一)把经义、诗赋,并做一科了。(二)而诸经皆以宋人之说为主以及(三)乡会试所试相同,亦皆为明清所沿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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